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3285号
原告:淮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芜现代产业园S202省道东。
法定代表人:唐守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守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侠美,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永泉,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淮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西关公司)、梁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西关公司、梁永泉偿还**公司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西关公司、梁永泉承担。事实和理由:西关公司、梁永泉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7月10日、2018年8月3日共向**公司借款110万元,**公司将借款本金110万元支付给西关公司、梁永泉后,西关公司、梁永泉至今未偿还。
西关公司、梁永泉辩称,10万元是梁永泉缴纳45万元工程保证金中退还的10万元,100万元是**公司支付给西关公司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公司与西关公司、梁永泉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梁永泉以西关公司名义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45万元;**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2017年7月14日分别向西关公司转款100万元,计200万元,转款凭证均附言为工程款。故**公司与西关公司、梁永泉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至于是否存在超额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因双方尚未进行有效结算,不能确定。综上,**公司的此次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应当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燕
人民陪审员 吴志华
人民陪审员 张春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小雨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