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财保304号
申请人:成都兴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兴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98974.5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成都兴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99749904132022001××××,担保限额为1698974.5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2022年8月22日、2022年8月26日、2022年8月3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及申请人将成都兴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穗仲案字第9282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兴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98974.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兴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