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2执2168号
申请执行人:陶兴全,男,195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成都兴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63311258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东洲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成都兴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陶兴全工程款146440.59元及利息(以本金146440.5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20元、执行费216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兴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2520.59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成都兴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