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5民初7742号
原告:四川卓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清波村二队。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林路西段4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卓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卓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卓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 雨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