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0264号
原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燕山北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迪,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1号23幢。
法定代表人:任燕扉。
原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诉被告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钱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