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8880号
原告: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燕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青,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罡,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后勤部工程代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刘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北京勋和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后勤部工程代建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文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