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32039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915号
原告: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1号23幢。
法定代表人:任燕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罡,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青,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039部队,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北坡甲9号。
法定代表人:黄惠明。
原告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039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张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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