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兰州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通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初866号之一
原告: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邱轶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珍,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坡,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丹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丹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娇龙,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科,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滨海工业区松下牛头湾。
法定代表人:王长康,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珍、兰州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通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娇龙、第三人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委托调解组织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何 渊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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