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初831号
原告: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邱轶男,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珍,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被告:兰州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丹丹。
被告:上海通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丹丹。
原告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珍、兰州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通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近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