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初866号
申请人: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邱轶男,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康。
原告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珍、兰州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通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查封、扣押或录像方式保全被申请人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使用的名称为环保健康安全信息系统软件。申请人为上述证据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使用的名称为环保健康安全信息系统软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申请人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缴。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