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执2597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供电局电器安装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桥东花园前街。
法定代表人杨自平。
被执行人惠州市百富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曙光路31号凯旋公寓酒店17层。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供电局电器安装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百富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2民初5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百富达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供电局电器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2277677.83元、利息216379.4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逾期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8114.5元以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734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415846元,本院已采取强制冻结、扣划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惠州市××盐高速路出口西南侧惠深公路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2013)130××××0582、(2013)130××××0583、(2013)130××××0584、(2013)130××××0585、(2013)130××××0586],该五宗土地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2021年9月20日轮候查封期限届满),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对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未在该地址生产、经营。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本案执行到位的415846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仍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61831.83元、利息216379.4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逾期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8114.5元以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7341元。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扣划的银行存款以及轮候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302执25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马家驹
人民陪审员 王奕祺
人民陪审员 毛益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