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执1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供电局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桥东花园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0794J。
法定代表人陈伟昌。
委托代理人周一、邹明,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深启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老围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38278392M。
法定代表人彭聪。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供电局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深启不锈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20)粤1303民初19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惠州市供电局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深启不锈钢有限公司双方在2017年4月11日就惠州惠阳永湖SCB10-1000kVA配电工程签订的《安装合同书》(合同编号:DQXX)中在被告处安装的SCB10-1000kVA变压器一台、低压柜一套、保压柜一套、高压电缆一段、母线槽一段归原告所有,被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上述设备,并负无条件协助拆除、搬运、回收义务。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前述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惠州市深启不锈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供电局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义务人惠州市深启不锈钢有限公司归还SCB10-1000kVA变压器一台、低压柜一套、保压柜一套、高压电缆一段、母线槽一段,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1303执121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深启不锈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年7月初,惠州市深启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寄来《告知函》,其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粤13破申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惠州市深启不锈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附(2020)粤13破申4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予以佐证。2020年7月14日,本案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深启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执行。
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供电局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已向惠州市深启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主张取回涉案SCB10-1000kVA变压器一台、低压柜一套、保压柜一套、高压电缆一段、母线槽一段。
本院认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对惠州市深启不锈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已裁定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深启不锈钢有限公司中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供电局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向惠州市深启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主张取回涉案SCB10-1000kVA变压器一台、低压柜一套、保压柜一套、高压电缆一段、母线槽一段。在被执行人惠州市深启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执行程序中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供电局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应终结对本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1303执1215号案终结执行。
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智聪
审判员 钟 盛
审判员 李伟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洋
书记员杨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