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

***与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621民初558号

原告:***,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向锋,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8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文灿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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