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621民初558号
原告:***,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向锋,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8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文灿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