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32110号
原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新东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程鸿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君,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友花,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公司)与被告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蓝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君,中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朱健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能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67000元。事实和理由:蓝图公司和中能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签订《买卖合同》,2013年9月11日又签订F01《买卖合同》及F02《买卖合同》,实际履行时,三份合同分别逾期79天、23天、21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67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中能公司辩称,不同意蓝图公司的诉请。1、蓝图公司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2017)京0105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三份合同约定到货时间均为2013年,蓝图公司当时即明确知道权利已经受到现实的侵害,但直到本案起诉已经超过5年,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即使蓝图公司于2017年就违约金提起反诉,也是到货日期3年之后,蓝图公司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即使存在逾期交货违约责任,蓝图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为证明蓝图公司主张,其提交:1、2013年4月11日,蓝图公司作为买方与中能公司作为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为高效浓密机(型号GZN-30)1台,单价467000元,高效浓密机(型号GZN-24)1台,单价381000元;交货时间为预付款到账后100天,130天安装调试完成等内容;2、2013年9月11日,蓝图公司作为买方与中能公司作为卖方签订编号为HG-ZBW-1305-F01《买卖合同》(以下简称F01《买卖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高效浓密机,数量为2台,金额为114万元,运保费、包装费为6万元,总计120万元;交货时间为通知中标之日起60天等内容;3、同日,蓝图公司作为买方与中能公司作为卖方签订编号为HG-ZBW-1305-F02《买卖合同》(以下简称F02《买卖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浮选机,数量为16台,提升搅拌槽1台,供货共计258万元,运保费、包装费金额为18万元,上述共计276万元;交货时间为2013年11月12日前到货等内容;4、中能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蓝图公司主张货款等,2017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7)京0105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2013年4月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双方确认的付款情况,蓝图公司支付最后一笔预付款的时间为2013年6月10日,故中能公司应在2013年9月18日前向蓝图公司提供货物。现中能公司提供货物的最终时间为2013年12月3日,逾期79天。虽中能公司认为其逾期供货的原因为场地基础建设不符合收货要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中能公司存在逾期供货情形,蓝图公司可对此另行提起诉讼。F01《买卖合同》及F02《买卖合同》,关于蓝图公司主张中能公司存在逾期供货的答辩意见。首先,针对F01《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约定的最后交付时间为2013年11月12日,现蓝图公司认可中能公司交付该批货物的时间为2013年12月5日,虽中能公司认为其实际交付时间为2013年11月28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中能公司存在逾期供货的违约行为。其次,针对F02《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约定的最后交付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现中能公司交付该批货物的时间为2013年12月5日,存在逾期供货的违约行为。中能公司可对此另行提起诉讼等内容;4、蓝图公司针对(2017)京0105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3民终13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2017)京0105民初385号案件中,蓝图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提交书面反诉状,主张中能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75400元等。中能公司在反诉答辩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认为延迟到货是蓝图公司原因导致的,不同意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2017年9月4日,本院出具(2017)京0105民初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蓝图公司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及证据可知,2013年4月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项下货物中能公司应在2013年9月18日前提供,F01《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约定的最后交付时间为2013年11月12日,F02《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约定的最后交付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蓝图公司在2017年3月1日向法院提交的反诉状中向中能公司主张了逾期交货违约金,中能公司在答辩意见中并不同意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现蓝图公司于2013年便知道中能公司存在逾期供货的行为,但蓝图公司直至2017年3月1日才向中能公司反诉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明显超过了二年诉讼时效,蓝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2017年3月1日之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亦未举证证明中能公司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曾同意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故中能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同理,蓝图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原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1820元,剩余1820元于本判决作出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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