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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应收未收诉讼费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33执41号
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根据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33民终42号民事判决书,你公司应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费15881元,本案执行费138元,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6019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6019元。至此,(2018)川33民终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你公司应承担诉讼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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