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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信捷起重设备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上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962号
申请人:库尔勒信捷起重设备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孟凌,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库尔勒上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库尔勒信捷起重设备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库尔勒上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1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库尔勒信捷起重设备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库尔勒上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库尔勒上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5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库尔勒上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55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蕾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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