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702民初1402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生,住丽江市永胜县。
被告:丽江金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
被告:云南谦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太和路**号。
原告***诉被告丽江金诚建筑有限公司、云南谦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6月24日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为21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智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那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