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4民初5464号
原告:浙江繁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创业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8A2T1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云路198号3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0762423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繁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繁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97元,财产保全费1878元,合计4675元,由原告浙江繁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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