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

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周长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黒12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住所地海伦市帝豪花园售楼处。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帝豪花园经理。住海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原审被告:**,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2020)黑1283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恩利到庭接受询问。
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黑1283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3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