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

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2民终5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住所地海伦市帝豪花园售楼处。
负责人:**,职位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地税局楼下。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伦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海西一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帝豪花园9号楼1单元401室。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伦盛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海伦镇建设街311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晶然,黑龙江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上诉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伦盛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3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3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孟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卢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