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

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海伦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2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住所地海伦市海西新区帝豪花园商务会馆。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帝豪花园经理,住海伦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伦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6月25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原审被告:**,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海伦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20)黑128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海伦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128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孟
审判员***
审判员张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