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602执2072号
申请执行人西部机场集团延安机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东二十里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600766309087N。
法定代表人:权生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佳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馆**。
法定代表人路志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西部机场集团延安机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佳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6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佳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部机场集团延安机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佳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佳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部机场集团延安机场有限公司腾空延安市双拥大道向阳沟口处民航宾馆(包括位于其一楼的*府酒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民航宾馆院内的两间办公平房、民航宾馆北侧二层小楼一楼的五间平房及民航宾馆原洗衣房交付给西部机场集团延安机场,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延安佳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将上述房屋腾空并交付本院,2017年12月20日本院将涉案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西部机场集团延安机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部机场集团延安机场有限公司已接手。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已交纳。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67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裴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