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602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西部机场集团延安机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生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又名惠树叶),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证号:6126211970********。
西部机场集团延安机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14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致使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无法送达。现申请执行人西部机场集团延安机场有限公司有欠款84754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1171元未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西部机场集团延安机场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行为有规避执行行为,经本院合议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9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西部机场集团延安机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谈话后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部机场集团延安机场有限公司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党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