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分公司

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分公司、会理县强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3425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分公司,住所地:会理县龙腾南街51-53号。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凌荣,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会理县强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通安镇长坡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西昌市。
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分公司与会理县强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分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会理县强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会理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5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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