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5民初2329号
原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05216789X5。住所地:会理县龙腾南街51-53号。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34201310892398。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理县鹿厂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425452769021A,住所地:会理县鹿厂镇鹿厂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原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分公司与被告会理县鹿厂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