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5801号
原告:***,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影,云南王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幸福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2186602715。
法定代表人:王毓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大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政府主楼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901574688123P。
负责人:庞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波,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系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应林,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系该局劳动保障监察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大理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大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大理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大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6元,减半收取33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建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吴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