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民初3364号
原告:***,男,1952年4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告:***,女,1958年4月11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珍,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幸福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2186602715。
法定代表人:王毓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大理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幸福路**
注册号:532901100001153。
法定代表人:沙崇文,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大理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理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大理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良
人民陪审员 赵七茹
人民陪审员 杨信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邵艳
书记员陈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