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津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3062388G。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禄静,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710149073,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7621639G。
法定代表人:向忠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津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西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80285701。
法定代表人:简宗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津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传票、财产报告令,通知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保险、支付宝、财付通、工商、证券、船舶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津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重庆市江津区XXX土地一块,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查封,系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发现有位于重庆市江津区XXX土地一块,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查封,系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另发现被执行人有渝XXX号车辆一台,注册时间为2013年,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姚成福
审  判  员   李  智
              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蒋  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