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云联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津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云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300号2幢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3356220D。
法定代表人:唐建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未敏,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树娟,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津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西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80285701。
法定代表人:简宗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7621639G。
法定代表人:向忠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云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津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1)渝0116民初144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津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及违约金共计4202802元,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执行人重庆津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受理费15000元;要求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受理费5172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经本院核实属实。被执行人重庆津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从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屋涉及抵押债权登记,本院非首查封法院,对此无处置权利。被执行人重庆津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宗房产,但均有多家法院查封,且设有抵押债权,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且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5月24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2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双平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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