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70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96579865W。
委托代理人:程立华,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7621639G。
法定代表人:向忠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申执行人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2020)渝0110民初9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102791.5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22年2月1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冻结期限为三年,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职权将其负责人向忠明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事实,有传统调查材料、财产核查反馈信息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02791.55元及利息,已受偿0元,执行费23427元未收取。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现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70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关于本院冻结、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舒辑
审判员张基铸
审判员朱丽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星
书记员贺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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