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财保277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02月16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临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沂南县界湖街道文化路银座花园对过。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临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8××**号重型自卸货车,保全价值4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临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8××**号重型自卸货车,保全价值40000元。 案件申请费420元,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承担;若提起诉讼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应当仲裁不依法提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