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璜山镇化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38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姚王村岩头下343号,组织机构代码:5985470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诸暨市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诸暨市璜山镇化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刀鞘坞村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681MF1727281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后为浙江金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璜山镇化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变更登记前为诸暨市璜山镇东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特286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182923元,违约金20000元和迟延履行的利息,另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943.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变更为诸暨市璜山镇化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38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