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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与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绍诸行审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土资监罚[2014]104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诸土资监罚[2014]104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从2013年10月开始,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璜山镇桥下村新城路处占用土地建道路。经实地测量,总用地面积为3211.9平方米。截至调查时建设程度为已填路基。经诸暨市资源规划利用站确认,该用地处土地性质为耕地(属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璜山镇桥下村新城路处非法占用的3211.8平方米土地,限期清除在该土地上填埋的砂石,恢复原种植条件;二、对非法占用3211.9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96357元。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4年10月22日缴纳罚款96357元,但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其余处罚内容未予履行,因其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璜山镇桥下村新城路处非法占用的3211.8平方米土地,限期清除在该土地上填埋的砂石,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罚内容予以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对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诸土资监罚[2014]104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璜山镇桥下村新城路处非法占用的3211.8平方米土地,限期清除在该土地上填埋的砂石,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具体由诸暨市璜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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