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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引均与***、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00567号之二
原告:斯引均。
被告:***。
委托代理人:***,诸暨市大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引均与被告***、被告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引均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引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引均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冯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郦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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