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川江建筑有限公司

***与丽江川江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404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川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太和西路广源商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7755460411。
法定代表人:李辅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昌,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原告***与被告丽江川江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秋静
人民陪审员  夏泰良
人民陪审员  黄志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