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东营市京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833-1号1幢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4463359XA。
法定代表人:闫帅,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22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东营市京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E×××××号汽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东营市京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E×××××号汽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