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89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1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16号时代广场D座19层E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7QMY126。
负责人:周起漢,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劳人仲字(2021)第35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674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74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27日、2022年2月17日、2022年4月7日和2022年4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手续。
四、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五、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1)新0102执893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七、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麦祖义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