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15512号
原告:***,女,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被告: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西四巷83号津城茗元小区5栋2单元2202室。
法定代表人:左永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减半计收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8.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83.15元。
审判长苏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侯卫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