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左永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执恢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澳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青盛二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西四巷**津城茗苑小区******
被执行人:左永超,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龙结镇青龙村2社28号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9日依据乌鲁木齐市中院作出的(2019)新01民终17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2266.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8月18日、10月24日、11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已扣划2200元发还给申请人。
3、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8月18日、10月24日、11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劵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8月18日、10月24日、11月28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无财产信息。
5、2020年12月9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次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左永超名下位于××区。
6、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0年12月9日我院走访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尚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文书中的地址,已不在此经营。2020年12月9日委托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走访被执行人左永超地址,2020年12月15日该院回函无财产线索。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2200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生  明
审  判  员   地力  夏提
审  判  员   古丽鲜·牙生
二 0 二 0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