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执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红石社区255号1栋龙腾大厦2层3室3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430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475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后果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 二、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除两辆车外(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向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阿勒泰市自然资源局、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四、本院依职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利 审判员 米拉也尔肯 审判员 项   豫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