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提、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执异1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哈提,女,1991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执行人: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红石社区255号1栋龙腾大厦2层3室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追加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追加被执行人:**银,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追加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追加被执行人:**,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在本院执行***哈提与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哈提申请追加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银、**、**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2)新4301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银、**、**不服提起复议。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3)新43执复8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原裁定,发回阿勒泰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4月12日举行了听证,**、**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哈提称,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22)新4301执1196号申请人***哈提执行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10.253326万元装修款一案,经法院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发现枫澳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占股40%(1200万元)、**银占股40%(1200万元)、**占股10%(300万元)、**占股10%(300万元),作为被执行人枫澳公司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哈提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额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被执行人**、**称,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限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引用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直接追加被执行人明显不当,被追加执行人应当出资(认缴)时间为2055年10月10日,被追加执行人依法享有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不属于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故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本案是因执行程序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的是与执行相关的法律,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实体审查,适用法律错误。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程序,若申请成功则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救济,若申请失败则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 本院查明,2022年8月8日,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受理了(2022)新4301执1196号申请人***哈提执行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10.253326万元装修款一案,经法院调查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2年11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息显示,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13日,目前公司处于存续状态,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股东有**、**银、**、**四人,其中**认缴出资额1200万元、**银认缴出资额1200万元、**认缴出资额300万元、**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出资(认缴)时间为2055年10月10日。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枫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均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存续状态,**、**银、**、**四人作为公司股东,均未提交足额出资证明,虽然出资(认缴)时间为2055年10月10日,但是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其股东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哈提请求追加**、**银、**、**四人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银、**、**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2)新4301执119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在1200万元、**银在1200万元、**在300万元、**在300万元范围内对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乐 审判员  邹 倩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