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阿勒泰市好名堂广告策划设计中心、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执异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好名堂广告策划设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额尔齐斯路克兰区64号六方广场1栋1层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红石社区255号1栋龙腾大厦2层3室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银,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本院在执行(2022)新4301执1206号阿勒泰市好名堂广告策划设计中心与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枫澳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阿勒泰市好名堂广告策划设计中心申请追加枫澳公司的股东**、**银、**、**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阿勒泰市好名堂广告策划设计中心称,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22)新4301执1206号申请人阿勒泰市好名堂广告策划设计中心执行枫澳公司支付10,000元定作款一案,经法院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追加枫澳公司所有股东名下财产。 本院查明,2022年8月8日,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受理了(2022)新4301执1206号申请人阿勒泰市好名堂广告策划设计中心执行枫澳公司支付10,000元定作款一案,经法院调查枫澳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2年11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息显示,枫澳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13日,目前公司处于存续状态,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股东有**、**银、**、**四人,其中**认缴出资额1200万元、**银认缴出资额1200万元、**认缴出资额300万元、**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四人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出资(认缴)时间为2055年10月10日。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枫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均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枫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枫澳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其股东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阿勒泰市好名堂广告策划设计中心请求追加**、**银、**、**四人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银、**、**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2)新4301执120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在1200万元、**银在1200万元、**在300万元、**在300万元范围内对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