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提、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执异4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哈提,女,1991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执行人: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追加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追加被执行人:**银,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追加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追加被执行人:**,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本院在执行(2022)新4301执1196号***哈提与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枫澳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哈提申请追加枫澳公司的股东**、**银、**、**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哈提称,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22)新4301执1196号申请人***哈提执行枫澳公司退还10.253326万元装修款一案,经法院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发现枫澳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占股40%(1200万元)、**银占股40%(1200万元)、**占股10%(300万元)、**占股10%(300万元),作为被执行人枫澳公司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哈提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额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被执行人**称,对异议人的意见无异议。 追加被执行人**银、**、**称,我们作为枫澳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是认缴,不是实缴,且认缴期限未满,我们作为公司股东不承担申请人所提出的公司债务。 本院查明,2022年8月8日,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受理了(2022)新4301执1196号申请人***哈提执行枫澳公司退还10.253326万元装修款一案,经法院调查枫澳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2年12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息显示,枫澳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13日,目前公司处于存续状态,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股东有**、**银、**、**四人,其中**认缴出资额1200万元、**银认缴出资额1200万元、**认缴出资额300万元、**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四人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出资(认缴)时间为2055年10月10日。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枫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均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枫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枫澳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其股东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哈提请求追加**、**银、**、**四人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银、**、**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2)新4301执119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在1200万元、**银在1200万元、**在300万元、**在300万元范围内对新疆枫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