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02民初640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2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智和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2年6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元市智和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