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02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智和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通大道农资有限公司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通大道农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通大道农资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979926.00元(本金963267.00元,诉讼费6176.00元,执行费10483.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