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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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1749号
原告:杭州掌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288号6幢2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41792202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珊,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杭州掌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掌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掌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