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凯诺尔电取暖工程有限公司

桦甸市凯诺尔电取暖工程有限公司对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2财保17号
申请人:桦甸市凯诺尔电取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某,住吉林省吉林市。
申请人桦甸市凯诺尔电取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某在桦甸市常山镇中心小学的工程质保金581500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桦甸市凯诺尔电取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某在桦甸市常山镇中心小学质保金5815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禁止支付;
三、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手续的,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范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