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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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3民初1244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舟***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第三人:浙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华宇路1号时代领寓1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浙江***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3元,减半收取257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