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玉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永胜县玉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7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水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5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原审被告:永胜县玉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2219241976A,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三川镇三友办事处兴营村。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永胜县永北镇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22G907532986,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永胜县第二幼儿园(永胜县上海杨浦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222MB1N68809P,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教育文化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女,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永胜县玉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胜县永北镇中学、永胜县第二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3)云072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2月2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