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7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水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5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原审被告:永胜县玉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2219241976A,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三川镇三友办事处兴营村。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永胜县永北镇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22G907532986,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文化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永胜县第二幼儿园(永胜县上海杨浦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222MB1N68809P,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教育文化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女,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永胜县玉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胜县永北镇中学、永胜县第二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3)云072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2月2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