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顺建设有限公司

***与河南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民初1500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河南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2D40Q02。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晓。
被告:***,男,汉族,45岁,系河南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华奥特莱斯万锦城项目总负责人。
被告:叶福生,男,汉族,42岁,系河南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华奥特莱斯万锦城7#、10#项目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福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叶福生诉讼主体错误,非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2.31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宇
审判员 庞颖华
审判员 胡素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献春
书记员王文莉